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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0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3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节能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健全制度规定,提升工作效能,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节能审查工作导向,加强《办法》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

二是补充完善制度要求。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调联动。优化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等既有制度,完善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要求,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审查、项目数据调度等必要管理规定。

三是调整优化重点环节。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管精管好。聚焦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关键环节,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服务和工作指导要求。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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